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374號債權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定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
二、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7條、第206條亦有明文。請依法表明本件除請求自民國9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外,復請求「本金加計利息」及「利息加計違約金」之法律上依據?如兩造借據之約定條款於法不合,應更正限縮為合法之請求。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