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債權人 楊惠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世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如未住居於台中市,非本院
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蔡世盈(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㈤確認約定債務清償期為「106年6月12日」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借據約定清償期105年9月12日不符)㈥釋明第二張借據(向 簡秀麗 借款10萬元)與本件有何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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