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徐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清祥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