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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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債權人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泰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為何?確認中泰鐵工廠之組織型
態為何?若為獨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中泰鐵工廠,並載明應送達之處所。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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