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債務人 沈雲謙 (原名: 沈君豪 )代理人 林子陽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見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