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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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請人 黃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本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台端向發票人提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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