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41號聲請人 劉玉
吳承叡 吳婕 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鳳桐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