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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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12號聲請人 林源興
林志峰 張林惠美 林雪美簡偉如 林溪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杉 之子女,其出生別為三女者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林杉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水法林楊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 簡柏宗 之子女,其出生別為長女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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