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陳鴻文
陳界源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鴻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