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玖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