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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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黄冠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黄冠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黄冠凱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9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8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