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告智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財 被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6之積欠本金欄「,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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