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王芳萍 被告 林恩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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