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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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開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開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以上判決及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刑期合計18年6月,其中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並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
5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56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