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盈 禔即黃盈
吳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黃盈禔 即黃盈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
債務人吳梅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135,64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黃盈禔即黃盈自111年3月2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597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梅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