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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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吳絜淋
崔翊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絜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崔翊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7,43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絜淋自111年02月0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20,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崔翊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81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200元吳絜淋、崔翊醇自民國111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200元吳絜淋、崔翊醇自民國111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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