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69號
原告 章琴凰
被告 李駿宏
被告 陳昶宏 住○○市○○區○○路000號6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2456)有對被告李駿宏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