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160法定代理人甲○○
160上列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