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安德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嘉原簡字第26號、106年度嘉原簡字第14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5日│105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25號│第50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原簡字第26│106年度嘉原簡字第1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1日│106年03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原簡字第26│106年度嘉原簡字第14│││判決││號│號│││├────┼──────────┼──────────┼──────────┤││判決│106年01月20日│106年04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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