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簡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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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簡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簡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毒偵字第473號,原審案號:10
6年度簡字第6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申請再訴狀及本院106年9月20日訊問筆錄,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3號提起再審,惟本件聲請人並未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其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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