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崇英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崇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崇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未適當控制自己之情緒即出言恫嚇他人,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情節、手段、對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懼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