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張馨尹 被告 黎善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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