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善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962號、99年度偵字第22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善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何善悌可預見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使用,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工具以避免遭警方查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5月29日將已填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2紙,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提供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黃辰豐 」之男子辦理門號為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1)、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2)之行動電話使用。嗣「黃辰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手機門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98年5月底,在蘋果日報上刊登貸款訊息,嗣 李定益 依上
揭廣告與一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張 」之男子聯絡後,「小張」旋以上揭門號1為聯繫門號與李定益聯絡,李定益陸續於98年5月至6月將所申辦之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澎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小張」(李定益另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208號、99年度偵字第570號為不起訴處分)。「小張」取得李定益之帳戶後,即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撥打電話向 劉麗麗魏怡君曾婉婷 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上 開李 定益上開2帳戶內(各詐欺方法、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匯款帳戶等,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㈡於98年6月30日至98年7月2日於「求才令」報紙4版上刊
登「大眾5萬內租賃....0000000000」等語,嗣 林麗菁 因需辦理貸款,遂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門號2留下聯絡方法後,隨即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郭 」及「 小林 」之男子以門號1與林麗菁聯繫並約定於雲林縣虎尾鎮某全家便利商店將林麗菁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均交付「小郭」及「小林」(林麗菁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512、1630
5、16894號、99年度偵字第273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小郭」、「小林」將該帳戶資料轉交渠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撥打電話向 林秋娟張璟玟石靜芬蘇長治 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上開 林麗娟 所交付之2帳戶內(各詐欺方法、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匯款帳戶等,均詳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迄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視為當事人已同意援引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適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將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他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1、2供他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朋友說要使用電話,請我辦2個門號交由他使用,並不知道朋友會將申辦之手機交付予黃辰豐云云。
經查:
㈠系爭門號乃於被告於98年6月1日所申辦乙情,業經被告坦
承屬實(見本院卷第29頁、偵五卷第9頁),並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預附卡申請書在卷可佐(見偵四卷第12、21至23頁);另詐騙集團以上開門號1、2於報紙上刊登訊息,藉以詐取上開李定益第一銀行、台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林麗菁所有土地銀行、中華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嗣被害人劉麗麗、魏怡君、 曾鈺婷 、林秋娟、張璟玟、石靜芬、蘇長治因接獲詐騙電話,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李定益所有第一銀行、台灣銀行帳戶、林麗菁所有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乙節(各詐欺方法、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匯款帳戶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業經證人李定益、林麗菁警詢、偵查中;劉麗麗、魏怡君、曾鈺婷、林秋娟、張璟玟、石靜芬、蘇長治於警詢中指述綦詳(見偵三卷第14頁、警二卷第1、2頁、警三卷第5頁、警一卷第1至3頁、偵一卷第8頁、偵二卷第10、13、34、警二卷第11、26、27頁、本院卷第8、9、19頁、偵四卷第3頁),復有臺灣銀行澎湖分行98年9月29日澎湖營字第09850007601號含所附李定益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警三卷16至23頁)、第一銀行竹溪分行98年8月13日(98)一竹溪字第199號所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5至7頁)、門號1與李定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見偵二卷第97頁)、報紙廣告影本(見偵三卷第16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4日儲字第0980073707號函所附之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警一卷21至25頁)、台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0年1月19日虎存字第1000000268號函所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36至38頁)、門號1與林麗菁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見偵三卷第20、
21、24、25頁)、劉麗麗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見警二卷第21頁)、魏怡君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見警三卷第14頁)、曾鈺婷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單(見警卷第33頁)、林秋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偵四卷第4頁)、張璟玟雅虎奇摩拍賣網站SONYDSC-T90數位相機拍賣網頁、得標訊息、交易通訊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影本(見警一卷第11至18頁)、石靜芬露天拍賣網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5至18頁)、蘇長治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信、帳戶影本(見本院卷第20、21頁)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見門號1、2確實經詐欺集團用以詐取帳戶以供作詐騙匯款使用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為前揭辯解,惟查:
⒈被告前於偵查中供陳:當初我與黃辰豐是看報紙認識的,他
說他專門從事幫人辦門號之工作,有一天忽然打電話給我,要我辦2個門號供他使用,他說他不能辦,僅和他見過2、
3次面云云(見偵五卷第10頁);本院2次準備程序中陳稱:我有同意辦理這兩個門號給黃辰豐使用,他說他的門號不能用云云(見本院審卷第13頁、本院卷第29頁);復於本院審理中改辯稱:是我朋友說要使用,看報紙認識黃辰豐是我朋友,不知道他要拿去給黃辰豐云云(見本院卷第68頁)。
由上觀之,被告對於申辦手機予他人之經過,陳述前後不一,且其就該朋友及「黃辰豐」為何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可資佐證,是其所辯,已非無疑。
⒉次查,現今電話、網路通訊技術發達,已十分普及,一般人
至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任何限制,而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如有使用行動電話之正當用途,自以其本人名義或可信賴親友之名義申請門號最為便捷、安全,因為在申辦意願之徵詢、是否得有授權之確認、相關申請證件之取得等等,均較容易,又可避免申辦名義人反悔,而將電話門號辦理停話停用,或爭執有無授權申辦等等紛爭,造成使用上之困擾與不便。苟非欲以他人名義所申辦之電話、網卡從事不法用途,藉以逃避查緝,自無向相當信任關係之至親好友以外之人借用以取得電話門號之必要。準此,任何人若欲以不熟識之他人名義申辦電話、網卡,卻未能提出堅強之合理說明,則稍具社會經驗及一般智識之人顯然均能就該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極有可能係在從事不法行為乙節,產生高度質疑,而能預見該人有可能以所取得之電話、網卡作為財產上犯罪之工具,以遂行犯罪目的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尤其邇來因詐欺集團猖獗,報章媒體屢屢報導犯罪集團均以蒐購人頭電話、網卡作為其詐欺取財聯絡被害人匯款之手段及工具,政府因而於電子或平面媒體廣為宣導防止民眾受騙,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況被告自承與「黃辰豐」並不熟稔,僅係為報紙認識辦理手機之人員,對身分、年籍實際姓名均不知悉,也無任何交情及聯絡方式,於「黃辰豐」表示不能辦理門號而需門號使用時,即應可預見係為供詐欺取財或其他不法使用,竟仍申辦之門號1、2提供予此不熟識之人使用,足認被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前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被告已預見其申辦之門號1、2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詐騙集團即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之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詐騙集團持該門號究竟以何方式詐取財物,均不違背其本意,故被告將門號1、2交付予詐欺集團後,先用以向李定益、林麗菁詐取上開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供作向被害人劉麗麗、魏怡君、曾鈺婷、林秋娟、張璟玟、石靜芬、蘇長治詐取之財物匯款之用,均不違背其幫助之意思,惟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單純提供其所申辦之門號1、2供人使用之行為,應僅論以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同時提供2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顯係以同時提供數門號之一個幫助行為,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被害人李定益等9人詐欺取財,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詐欺罪處斷。又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幫助詐欺被害人曾鈺婷部分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有曾鈺婷之警詢筆錄及匯款資料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將系爭門號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集
團財產犯罪之風氣,致本件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且亦因被告提供電話門號,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復參以被害人所受損害為284,000元,被告又尚未與被害人和解,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未取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形,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藉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靜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編號│詐騙時│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及方式│匯款金額│││間││││││├──┼───┼───┼──────┼─────┼───────┼──────┤│1│98年7│劉麗麗│佯裝香港投資│98年7月22│在臺北市之第一│50,000元至上│││月22日││公司人員,佯│日15時20分│銀行仁愛分行臨│開李定益第一│││前││稱可代客投資│許│櫃匯款│銀行帳戶內(│││││賺錢│││以 劉豐正 為名││││││││義)│├──┼───┼───┼──────┼─────┼───────┼──────┤│2│98年7│魏怡君│佯裝香港賽馬│98年7月24│在臺東縣之臺灣│50,000元至上│││月24日││人員,佯稱可│日14時35分│銀行臺東分行臨│開李定益台灣│││上午10││代為簽賭六合│許│櫃匯款│銀行帳戶內│││時││彩投資賺錢││││├──┼───┼───┼──────┼─────┼───────┼──────┤│3│98年7│曾鈺婷│佯稱於香港賽│98年7月22│南投縣草屯鎮和│20,000元至上│││月16日││馬協會上班,│日18時4分│平街25號彰化銀│開李定義第一│││、17日││可幫忙代為投││行南投分行│銀行帳戶內。│││某時││資獲利││││├──┼───┼───┼──────┼─────┼───────┼──────┤│4│98年8│林秋娟│可代為簽賭六│98年8月12│在臺中市之合庫│156,000元至│││月10日││合彩,須集資│日某時│銀行 松竹 分行,│上 開林麗菁 土│││前某日││下注││以臨櫃方式匯款│地銀行帳戶內│├──┼───┼───┼──────┼─────┼───────┼──────┤│5│98年8│張璟玟│於雅虎奇摩拍│98年8月17│在臺南市中華東│7,000元至上│││月17日││賣網站上刊登│日11時46分│路2段185巷42號│開林麗菁中華│││11時3││虛偽之SONY牌│許│居所,以網路│郵政帳戶內│││分許││,型號為DSC-││ATM方式匯款││││││T90數位相機││││││││販售訊息││││├──┼───┼───┼──────┼─────┼───────┼──────┤│6│98年8│石靜芬│於露天拍賣網│98年8月17│臺北縣汐止市新│9,000元至上│││月13日││站上刊登販賣│日下午1時│台5路1段75號B1│開林麗菁中華│││上午10││SONYVAIO筆│58分許│,以ATM方式匯│郵政帳戶內│││時54分││記型電腦之虛││款││││││偽訊息(起訴││││││││書誤載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7│98年8│蘇長治│於雅虎奇摩拍│98年8月17│臺南市南區福吉│12,000元至上│││月17日││賣網站上刊登│日晚間10時│2街49號,以網│開林麗菁中華│││下午9││販賣廠牌為HT│許│路ATM方式匯款│郵政帳戶內│││時27分││C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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