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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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送貨單,其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元,惟其機型:FD5575X、機號:830226與本件聲請所附之合約書記載之型號不同,故請提出上開型號之合約書或上開金額之統一發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