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欽富選任辯護人徐肇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欽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欽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08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08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雖已判決但未確定及執行,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粘凱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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