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1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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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9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18號、96年度偵字第1054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薛淑玲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玖拾陸年捌月叁拾日前支付國庫新臺幣叁萬元。扣案之「小瑪莉變異體」貳台(含IC板貳塊)、「麻將變異體」及「跑馬變異體」各壹台(含IC板各壹塊)、代幣叁仟壹佰肆拾貳枚、現金兌換代幣記帳卡伍張及賭資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玖拾陸年捌月叁拾日前支付國庫新臺幣叁萬元。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叁台(含IC板叁塊)、「金象王」及「跑馬變異體」各壹台(含IC板各壹塊)、代幣壹仟零肆拾柒枚及賭資新臺幣貳拾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甲○○均係丙○○(另行審結)所經營便利商店聘僱之員工。彼等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分別與丙○○共同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集合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乙○○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擔任丙○○位於臺中縣○○鎮
○○街○○號「麻吉便利商店」之員工。由丙○○自同年3月20日起,在前揭公眾得出入之便利商店密室內擺設電子遊戲機「小瑪莉變異體」2台、「麻將變異體」1台、「跑馬變異體」1台供不特人投幣押注賭博。其賭博方法,係賭客先向乙○○以新臺幣(下同)10元兌換代幣1枚,投入上開機具內押注把玩,押中可得1至20倍不等之分數,如賭客不賭時可將剩餘分數以1比1之方式向乙○○兌換現金,如未押中所投入之代幣則歸丙○○所有,迄於96年4月4日3時許,為警在上開密室內查獲賭客 張雅茹 (業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正與「麻將變異體」機台對賭,並當場扣得丙○○所有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使用之上述電子遊戲機共計4台(含IC板4塊)、代幣3142枚、現金兌換代幣記帳卡5張及賭資3,400元。
㈡甲○○自96年4月初某日起擔任丙○○位於臺中縣○○鄉○
○村○○路○○巷○○號1樓「紅葉超商」之員工。由丙○○自同日起,在前揭公眾得出入之便利商店密室內擺設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3台、「金象王」1台、「跑馬變異體」
1台供不特人投幣押注賭博。其賭博方法,係賭客先向甲○○以10元兌換代幣1枚,投入上開機具內押注把玩,押中可得倍數不等之分數,如賭客不賭時可將剩餘分數以1比1之方式向甲○○兌換現金,如未押中所投入之代幣則歸丙○○所有,迄於96年4月18日22時35分許,為警在上開密室內查獲賭客 林榮康 、 吳懷安 (均業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正與「跑馬變異體」機台對賭,並當場扣得丙○○所有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使用之上述電子遊戲機共計5台(含IC板5塊)、代幣1047枚及賭資20元。
三、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乙○○、甲○○應於96年8月30日前支付國庫3萬元。
㈡若被告2人有違反上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㈢被告2人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條例規定減渠等宣告刑2分之1,即如主文所示之減得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