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26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31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5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義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9
1、4535、5712、6486、8141、8181、11289、14249、14277、15681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2937、37466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3009、229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義豐犯附表四「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各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義豐、 傅雍誠 (由本院另行審結)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9月間,加入 黃士綸 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王義豐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72號判決有罪確定,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由王義豐擔任車手、取簿手、收水等工作。嗣王義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王義豐與傅雍誠、黃士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詐騙方式,向 黃若泰黃若軒陳鳳儀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寄送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至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便利商店,再由王義豐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取貨時間領取內含前開帳戶資料之包裹後,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⒉王義豐與傅雍誠、黃士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之詐騙方式,向 吳珮岑陳有慈吳宗頷邱楷茹王奕文張鳳雪羅少均盧仲威張絲絨陳凱琳陳采緁李詠右戴健浩賴怡君林佳郁周佳瑩林謙吳曉薇劉文馨劉裕璽陳千禾劉漱珊張蓉真林常悅林書楷賴恩亞徐啟文吳宗明林杏珍李樹軍袁唯綾 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匯款時間、金額、帳戶等均如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上開款項旋遭王義豐、傅雍誠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並轉交予集團上手(提領時間、金額等均如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案經①黃若泰、黃若軒、吳宗頷、邱楷茹、王奕文、張鳳雪、
羅少均、盧仲威、張絲絨、陳凱琳、陳采緁、李詠右、戴健浩、賴怡君、林佳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②周佳瑩、林謙、吳曉薇、劉文馨、劉裕璽、陳千禾、劉漱珊、張蓉真、吳宗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③陳鳳儀、吳珮岑、陳有慈、林常悅、林書楷、賴恩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④林杏珍、吳宗頷、李樹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⑤賴恩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⑥徐啟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經查,被告王義豐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63號詐欺等案件受理後,檢察官於該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前開案件具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之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犯行部分,分別以113年度偵字第22937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即113年度金訴字第2314號)、113年度偵字第37466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即113年度金訴字第2530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屬合法。
三、證據㈠被告王義豐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傅雍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女友陳
怡貞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本案詐欺集團上手 周佑昇 於警詢時之證述;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證人之證述。
㈢領取包裹資訊及配送資訊、路口及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
、告訴人黃若軒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若泰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員警職務報告、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張雅柔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傅雍誠指認黃士綸、王義豐;王義豐指認傅雍誠、黃士綸、周佑昇)、112年10月4日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2年10月分局轄內遭車手提領紀錄表、 王瓏蓁 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曾元圓 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曾元圓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2年10月3日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蔡東龍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車手提領款項之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提領車手外觀照片、告訴人陳鳳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羅淑貞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車手提領時間、金額、地點、帳戶明細、 陳韋安 申設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陳韋安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葉卓逸 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蔡惠如 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楊相芸 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12年10月11日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告訴人陳鳳儀所提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112年10月7日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同案被告傅雍誠遭逮捕時之外觀照片、 李佶勳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資料。
四、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新舊法比較:
⑴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第35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至同法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經查,本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為洗錢犯行之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另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自白其洗錢犯行,是依舊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必減)規定論處時,被告之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必減)規定論處時,被告之處斷刑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基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⑶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增設有利於被告之減刑、免刑規定,自應予適用。
⒉核犯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記載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業經公訴檢察官陳明為誤載,並更正刪除此部分之記載【見金訴1263卷第303頁】);就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23009、22937號),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附表二編號3、8、24至26)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⒊共同正犯: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接續犯:
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時間對同一被害人多次施以詐術之行為,皆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詐欺犯罪計畫及目的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
⒌想像競合犯:
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分別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⒍罪數:
被告所犯3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害黃若泰、黃若軒,致其等分別受騙交付金融帳戶資料,而侵害不同法益,自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此部分僅成立裁判上一罪,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⒎刑之減輕事由:
⑴被告於偵查、審判中自白其就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犯洗錢犯行
,業如前述,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較重罪名處斷,爰於量刑時再併予衡酌此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⑵被告固於偵查、審判中均坦承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4罪),惟被告並未自動繳回足以填補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之犯罪所得,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科刑: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
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正值壯年,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簿手、收水人員,負責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及提領、轉交贓款,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人,增加被害人追回款項之困難度,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被告就自白附表二編號1至31洗錢犯行部分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要件;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曾從事冷氣安裝工作、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金訴1263卷第344至34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⒉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說明:
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1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及洗錢罪(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0,000元以下罰金),經本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以該罪之法定最重本刑7年有期徒刑為科刑上限,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為科刑下限,分別宣告如附表四「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及刑罰儆戒作用等情,經整體觀察並充分評價後,認對被告科以上開徒刑已足使其罪刑相當,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
⒊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數罪併罰之案件,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如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雖犯數罪,然被告另案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7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208、231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72號判決,而與被告本案所犯前開之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權益,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㈠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本案被告供承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取得之報酬為本案各該帳戶遭提領金額之1%(見金訴1263卷第188頁)、就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犯行取得之報酬為各該帳戶遭提領金額之2%(見偵2991卷第370頁)、就附表二編號3、9至31同案被告傅雍誠提領款項部分犯行取得之報酬為各該帳戶遭提領金額之1%(見偵14249卷第54頁、偵8181卷第39頁、偵5712卷第79頁),計算結果如附表四「宣告罪刑及沒收」欄之沒收金額所示,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應依前開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自同年8月2日施行,是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又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查被告、同案被告傅雍誠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之詐欺贓款,均經其等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而未能查獲扣案,難認被告就該等款項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彥凱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寄交時間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地點取貨時間提領人偵查案號1黃若泰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1日16時49分許,以臉書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黃若泰聯繫,佯稱: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運彩網站會員使用可獲取報酬等語,致黃若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右列金融帳戶資料。112年9月21日19時7分許黃若泰所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密碼統一超商三和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2年9月23日10時53分許王義豐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2黃若軒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1日16時49分許,以臉書社群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與黃若泰聯繫,佯稱: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運彩網站會員使用可獲取報酬等語,黃若泰復將前開訊息告知黃若軒,致黃若軒陷於錯誤,而委由黃若泰寄送右列金融帳戶資料。112年9月21日19時7分許黃若軒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統一超商三和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2年9月23日10時53分許王義豐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3陳鳳儀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鳳儀聯繫,佯稱:可應徵手機鋼化膜包裝工作,然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等語,致陳鳳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右列金融帳戶資料。112年10月4日21時49分許陳鳳儀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密碼統一超商豐竹門市(臺中市○○區○○路00號)112年10月7日12時20分許王義豐113年度偵字第14277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帳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人偵查案號1吳珮岑(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0時2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吳珮岑聯繫,佯稱:欲購買二手衣物,然需配合簽署合約,並匯款確認金流等語,致吳珮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49,985元蔡東龍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0日14時25分許20,000元王義豐113年度偵字第6486號112年9月20日14時26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0日14時22分許49,928元112年9月20日14時31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0日14時32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0日14時32分許20,000元2陳有慈(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0時3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有慈聯繫,佯稱:欲購買包包,然需配合匯款確認金流等語,致陳有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0日14時39分許29,989元蔡東龍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0日14時44分許20,000元王義豐113年度偵字第6486號112年9月20日14時45分許10,000元3吳宗頷(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某時,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吳宗頷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需透過蝦皮平台交易,並配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吳宗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4日13時27分許49,982元黃若軒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4日13時29分許20,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3年度偵字第2991、22937號112年9月24日13時30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3時31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3時37分許12,998元112年9月24日13時33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5日11時8分許32,068元黃若泰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5日11時10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2年9月25日11時11分許12,000元4邱楷茹(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2時6分許,以臉書社群軟體與邱楷茹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帳戶遭凍結,需協助操作帳戶處理等語,致邱楷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4日13時29分許30,066元黃若軒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4日13時29分許20,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112年9月24日13時30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3時31分許20,000元5王奕文(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3日18時11分許,以臉書社群軟體與王奕文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需配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王奕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4日13時33分許25,123元黃若軒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4日13時33分許20,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112年9月24日13時34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3時38分許4,854元112年9月24日13時39分許20,000元6張鳳雪(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2時15分許,以臉書社群軟體與張鳳雪聯繫,佯稱:需開通帳戶始能購買商品等語,致張鳳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4日14時19分許49,983元黃若泰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4日14時23分許20,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112年9月24日14時24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4時24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4時22分許49,981元112年9月24日14時25分許20,000元112年9月24日14時26分許20,000元7羅少均(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3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與羅少均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需配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羅少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4日14時22分許27,066元黃若軒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4日14時28分許20,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112年9月24日14時29分許7,000元8盧仲威(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5日8時26分許,以imessenger通訊軟體與盧仲威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其帳戶遭凍結無法匯款,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盧仲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5日13時33分許34,088元黃若泰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5日13時37分許20,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3年度偵字第2991、22937號112年9月25日13時38分許14,000元112年9月25日14時許300元9張絲絨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1時56分許,以電話與張絲絨聯繫,佯稱:為張絲絨之姪,急需借款等語,致張絲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3日10時2分許50,000元王瓏蓁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0時6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112年10月3日10時7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3日10時7分許10,000元10陳凱琳(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2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與陳凱琳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需配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陳凱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3日11時54分許29,988元曾元圓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2時4分許3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112年10月3日12時35分許30,000元112年10月3日12時38分許30,000元112年10月3日12時38分許30,000元112年10月3日12時40分許30,000元11陳采緁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13時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陳采緁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款項遭凍結,需配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陳采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3日14時4分許30,102元曾元圓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4時6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112年10月3日14時6分許10,000元12李詠右(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4日某時,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李詠右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未開啟金流服務,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李詠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3日14時24分許39,982元曾元圓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4時27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112年10月3日14時28分許20,000元13戴健浩(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戴健浩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無法下單,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戴健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3日14時27分許44,998元曾元圓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4時37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112年10月3日14時38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3日14時41分許5,000元14賴怡君(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4日12時4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賴怡君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無法下單,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賴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4日13時13分許49,986元張雅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4日13時16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4535號112年10月4日13時19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4日13時20分許49,986元112年10月4日13時20分許9,000元112年10月4日13時27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4日13時28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4日13時28分許10,000元15林佳郁(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佳郁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無法下單,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林佳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4日13時32分許49,982元張雅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4日13時34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4535號112年10月4日13時35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4日13時36分許10,000元16周佳瑩(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周佳瑩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無法下單,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周佳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6日13時56分許49,985元陳韋安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13時59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6日14時許20,000元112年10月6日13時59分許49,985元112年10月6日14時1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6日14時2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6日14時3分許19,000元112年10月6日14時7分許37,123元112年10月6日14時10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6日14時10分許18,000元17林謙(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謙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無法下單,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林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6日14時36分許8,934元陳韋安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14時40分許8,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6日14時41分許1,000元18吳曉薇(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8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吳曉薇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款項遭凍結,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吳曉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6日18時39分許49,988元陳韋安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18時44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6日18時45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6日18時46分許10,000元19劉文馨(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劉文馨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未簽署保障授權,導致無法下單,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劉文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6日19時37分許27,101元陳韋安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19時39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6日19時40分許7,000元20劉裕璽(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時,以臉書社群軟體與劉裕璽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賣家尚未升級,款項遭凍結,需配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劉裕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6日19時59分許37,186元陳韋安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6日20時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6日20時1分許18,000元21陳千禾(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1日10時2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千禾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未經認證,導致無法交易,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陳千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11日15時39分許49,985元葉卓逸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1日15時45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11日15時45分許49,986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6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7分許1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7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8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9分許10,000元22劉漱珊(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1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劉漱珊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未經認證,導致無法交易,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劉漱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11日15時44分許49,985元蔡惠如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1日15時55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112年10月11日15時56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6分許49,985元112年10月11日15時57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58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5時47分許49,985元112年10月11日15時59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6時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6時10分許29,900元23張蓉真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1日13時5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蓉真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未經認證,導致無法交易,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張蓉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11日16時46分許9,983元葉卓逸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1日16時49分許9,9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24林常悅(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7日某時,以電話與林常悅聯繫,佯稱:誤將其消費設定為預付型消費,將重複扣款,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林常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7日21時許49,988元陳鳳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7日21時6分許6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5681、23009號112年10月7日21時1分許18,123元112年10月7日21時8分許8,000元25林書楷(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7日21時13分許,以電話與林書楷聯繫,佯稱:因網站遭駭客攻擊誤刷款項,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林書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7日22時7分許49,967元陳鳳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7日22時11分許6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5681、23009號26賴恩亞(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賴恩亞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無法交易,需配合操作帳戶驗證等語,致賴恩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7日22時8分許45,987元陳鳳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7日22時11分許6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8141、15681、23009號112年10月7日22時13分許11,000元112年10月7日22時14分許10,000元112年10月8日0時3分許15,000元27徐啟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18時50分許,以電話與徐啟文聯繫,佯稱:誤將其消費設定為預付型消費,將重複扣款,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徐啟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9日19時27分許49,989元羅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9日19時30分許6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8181號112年10月9日19時28分許40,927元112年10月9日19時31分許31,000元112年10月9日19時31分許49,989元112年10月9日19時33分許50,000元112年10月9日19時33分許7,321元112年10月9日19時34分許7,000元112年10月9日19時35分許500元28吳宗明(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某時,以電話與吳宗明聯繫,佯稱:為吳宗明之外甥,急需借款等語,致吳宗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11日12時35分許300,000元楊相芸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11日13時5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14249號112年10月11日13時6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3時6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3時7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3時8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3時9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3時9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11日13時10分許10,000元29林杏珍(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4時許,以電話與林杏珍聯繫,佯稱:為林杏珍之弟媳婦,急需借款等語,致林杏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5日12時43分許5,000元李佶勳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5日13時許3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22937號112年9月25日12時44分許5,000元112年9月25日13時1分許30,000元112年9月25日12時46分許50,000元112年9月25日13時2分許30,000元112年9月25日12時48分許40,000元112年9月25日13時3分許10,000元30李樹軍(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4日某時,以臉書社群軟體與李樹軍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因未開通金流服務、無法交易,需配合操作帳戶等語,致李樹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9月25日12時19分許23,123元黃若泰申設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9月25日12時22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22937號112年9月25日12時24分許3,000元112年9月25日12時21分許8,030元112年9月25日12時25分許8,000元31袁唯綾(提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日某時,以電話與袁唯綾聯繫,佯稱:需認證帳戶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袁唯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3日16時23分許49,985元王瓏蓁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0月3日16時25分許20,000元傅雍誠113年度偵字第37466號112年10月3日16時26分許20,000元112年10月3日16時27分許9,000元【附表三】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1附表一編號1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若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69至75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 派出所 陳報單(偵2991卷第5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91卷第97至99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03頁)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105頁)2附表一編號2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若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61至6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5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91卷第93至95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01頁)⑤告訴人黃若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2991卷第77至83頁)⑥告訴人黃若軒所提包裹收據、統一發票照片(偵2991卷第85頁)⑦告訴人黃若軒所提虛假臉書徵人廣告(偵2991卷第87至89頁)3附表一編號3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鳳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4277卷第35至36頁)②告訴人陳鳳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8141卷第65頁)③告訴人陳鳳儀所提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偵14277卷第55頁)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偵14277卷第61頁)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277卷第62頁)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4277卷第63頁)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277卷第65至67頁)⑧告訴人陳鳳儀所提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偵14277卷第69頁)⑨告訴人陳鳳儀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277卷第71至81頁)⑩告訴人陳鳳儀所提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翻拍照片(偵14277卷第83頁)⑪告訴人陳鳳儀所提包裹取貨資訊查詢結果(偵14277卷第85頁)4附表二編號1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珮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486卷第25至2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486卷第51至52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486卷第53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486卷第57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486卷第63頁)⑥告訴人吳珮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6486卷第59至61頁)5附表二編號2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有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486卷第27至33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486卷第65頁)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陳報單(偵6486卷第66頁)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486卷第68頁)⑤告訴人陳有慈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偵6486卷第69頁)⑥告訴人陳有慈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486卷第82頁至第96頁)⑦告訴人陳有慈所提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偵6486卷第99頁)6附表二編號3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宗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108至110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107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11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112頁)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偵2991卷第113至115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91卷第140頁)⑦告訴人吳宗頷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991卷第122至123頁)⑧告訴人吳宗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991卷第127至139頁)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937卷第125至126頁)7附表二編號4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楷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177至178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光華 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175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179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8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91卷第183至184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91卷第185頁)⑦告訴人邱楷茹所提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偵2991卷第187至189頁)⑧告訴人邱楷茹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991卷第190頁)8附表二編號5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奕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144至145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143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46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147頁)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91卷第148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91卷第150至151頁)⑦告訴人王奕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991卷第152至153頁)9附表二編號6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鳳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217至21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215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221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223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91卷第227頁)⑥告訴人張鳳雪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991卷第233頁)10附表二編號7①證人即告訴人羅少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157至158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155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59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16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91卷第163至164頁)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91卷第165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91卷第167頁)⑧告訴人羅少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991卷第173至174頁)11附表二編號8①證人即告訴人盧仲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91卷第193至196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偵2991卷第191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91卷第192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91卷第197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91卷第198至199頁)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91卷第200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91卷第201頁)⑧告訴人盧仲威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2991卷第205至213頁)12附表二編號9①證人即被害人張絲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712卷第135至139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偵5712卷第133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12卷第141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712卷第143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12卷第145頁)⑥被害人張絲絨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5712卷第151頁)⑦被害人張絲絨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5712卷第153頁)13附表二編號10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凱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712卷第163至167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美濃 分駐所陳報單(偵5712卷第157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12卷第159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712卷第16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12卷第169至171頁)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12卷第173頁)⑦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5712卷第193頁)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712卷第201頁)⑨告訴人陳凱琳所提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712卷第183頁)14附表二編號11①證人即被害人陳采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712卷第207至211頁)②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義仁派出所陳報單(偵5712卷第203頁)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義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12卷第205頁)④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義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12卷第213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12卷第215至217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712卷第219頁)⑦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義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712卷第229頁)⑧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5712卷第231頁)⑨被害人陳采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蝦皮賣場截圖(偵5712卷第221至227頁)15附表二編號12①證人即告訴人李詠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712卷第243至245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偵5712卷第23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12卷第235頁至第237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12卷第239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712卷第241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12卷第247頁)⑦告訴人李詠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蝦皮對話紀錄截圖(偵5712卷第249頁)16附表二編號13①證人即告訴人戴健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712卷第253至257、279至281頁)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偵5712卷第25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12卷第259頁至第261頁)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712卷第263頁)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12卷第265頁)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12卷第267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712卷第269頁)⑧告訴人戴健浩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5712卷第271至277頁)17附表二編號14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535卷第63至6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35卷第87至88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535卷第89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35卷第91頁)⑤告訴人賴怡君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4535卷第93至97頁)18附表二編號15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佳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535卷第67至7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35卷第99至100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535卷第103頁)④告訴人林佳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蝦皮對話紀錄截圖、蝦皮賣場資訊截圖(偵4535卷第105至107、112至118頁)⑤告訴人林佳郁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4535卷第109至111頁)19附表二編號16①證人即告訴人周佳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39至40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35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36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37至38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41頁)⑥告訴人周佳瑩所提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郝霞韻 」帳號介面、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7-11賣貨便截圖、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偵11289卷第43至47頁)⑦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偵11289卷第48頁)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交易明細表(偵11289卷第49頁)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偵11289卷第50頁)20附表二編號17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53至55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289卷第51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52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56頁)⑤告訴人林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臉書暱稱「 崔雨萱 」介面截圖(偵11289卷第57至59頁)21附表二編號18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68至69頁)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63頁)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289卷第64頁)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65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66至67頁)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70頁)⑦告訴人吳曉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289卷第71至73頁)⑧告訴人吳曉薇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1289卷第74頁)⑨告訴人吳曉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偵11289卷第75至79頁)22附表二編號19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文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86至88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81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289卷第82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83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84至85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89頁)⑦告訴人劉文馨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文字檔(偵11289卷第90至91頁)⑧告訴人劉文馨所提7-11賣貨便資料(偵11289卷第92頁)⑨告訴人劉文馨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1289卷第93至94頁)23附表二編號20①證人即告訴人劉裕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100至101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95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289卷第96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97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98至99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102頁)⑦告訴人劉裕璽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1289卷第103至105頁)24附表二編號21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千禾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114至117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109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289卷第110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11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112至113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118頁)⑦告訴人陳千禾所提臉書社團貼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1289卷第120至140頁)25附表二編號22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漱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158至165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153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289卷第154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155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156至157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166頁)⑦告訴人劉漱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1289卷第168至171頁)26附表二編號23①證人即被害人張蓉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89卷第145至146頁)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陳報單(偵11289卷第141頁)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289卷第142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289卷第143頁至第144頁)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89卷第147頁)⑥被害人張蓉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1289卷第148至150頁)27附表二編號24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常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681卷第45至47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681卷第49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681卷第5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681卷第55至57頁)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681卷第59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681卷第61頁)⑦告訴人林常悅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5681卷第63頁)28附表二編號25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書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681卷第71至73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681卷第75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681卷第77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681卷第79至81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681卷第83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681卷第85頁)⑦告訴人林書楷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15681卷第87至89頁)29附表二編號26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恩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141卷第45至4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41卷第85至87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41卷第89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141卷第91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41卷第99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偵8141卷第101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141卷第103頁)⑧告訴人賴恩亞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8141卷第95頁)⑨告訴人賴恩亞所提7-11賣貨便訂單資料(偵8141卷第97頁)30附表二編號27①證人即被害人徐啟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181卷第64至66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陳報單(偵8181卷第59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181卷第60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181卷第6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181卷第62至63頁)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81卷第67頁)⑦被害人徐啟文所提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8181卷第71頁)⑧被害人徐啟文所提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表(偵8181卷第72頁)31附表二編號28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宗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4249卷第69至70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249卷第71頁)③告訴人吳宗明所提本案詐欺集團來電資料、匯款單、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249卷第105至107頁)32附表二編號29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杏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2937卷第109至111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偵22937卷第107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937卷第108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937卷第112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937卷第113至114頁)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937卷第115頁)33附表二編號30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樹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2937卷第218至22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937卷第173至174、221至222頁)③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2937卷第175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偵22937卷第215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937卷第216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937卷第217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937卷第223頁)34附表二編號31①證人即告訴人袁唯綾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7466卷第59至6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466卷第105至106頁)【附表四】編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刑及沒收1附表一編號1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3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二編號1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二編號2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二編號3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二編號4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附表二編號5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附表二編號6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附表二編號7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附表二編號8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附表二編號9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附表二編號10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附表二編號11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附表二編號12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附表二編號13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附表二編號14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附表二編號15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附表二編號16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附表二編號17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附表二編號18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附表二編號19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附表二編號20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附表二編號21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附表二編號22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附表二編號23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附表二編號24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附表二編號25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附表二編號26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附表二編號27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附表二編號28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附表二編號29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附表二編號30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附表二編號31王義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五】編號卷宗名稱卷宗代號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卷偵2991卷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35號卷偵4535卷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12號卷偵5712卷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86號卷偵6486卷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41號卷偵8141卷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81號卷偵8181卷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89號卷偵11289卷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249號卷偵14249卷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277號卷偵14277卷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81號卷偵15681卷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009號卷偵23009卷1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937號卷偵22937卷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466號卷偵37466卷14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63號卷金訴1263卷15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14號卷金訴2314卷16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30號卷金訴25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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