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鄔濡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