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債權人歐洲香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明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芸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每月應繳新台幣1,580元之管理費收取依據。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林芸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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