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原告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昭仲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代表人法碧恩舒丹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原名法商哈榭菲力柏契出版公司)前於民國83年3月17日以「ELLEPARISLog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75類之「鐘錶及其組件」商品,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第669640號註冊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至106年11月15日止。其後,原告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廢止事由,於104年10月6日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無前揭商標法所定廢止事由,以105年9月1日中台廢字第104053
2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年1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396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張銘晃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