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係以「聲明異議」狀之格式提出,狀內僅表明原告姓名及事實理由外,漏未表明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之姓名、地址,亦未明確記載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為何,原告之起訴程序容有違誤。是此,原告應改以行政訴訟起訴狀之格式提出訴訟,載明欲起訴之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及住址,及原告係對被告機關何行政處分(即訴訟標的)不服,並載明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狀內詳述起訴理由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三、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