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建德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建德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柒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顏建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
品之禁令,仍無視法令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實屬不該,暨考量被告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純度及數量非多、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7.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石蕙慈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翔富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4989號
被告顏建德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3樓(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建德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底某日,在不詳處所,以約新臺幣2仟云至3仟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販毒者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總淨重7.66公克,驗餘總淨重7.6克,含微量海洛因成分,純度低於1%,不提供純質淨重)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5月25日23時5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朋友 李梓威 住處,為警執行勤務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海洛因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建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上開毒品1包扣案可佐,又扣案上開毒品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27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海洛因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
檢察官黃冠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朱逸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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