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告 陳文秀

陳明芳

陳文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被告 邱良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29,600元〔計算式:5,900元(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70(平方公尺)×1344/1970(應有部分)=7,929,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