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宥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絲騰 被告 吳銥課 即 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思惠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