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3,92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393,42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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