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福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貳零六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被告劉福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20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存卷可稽,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福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113年3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被告為警查獲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20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卷足據,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