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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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華皇傑 被告 張至君 上列原告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係原告台北八德二直營門市(下稱八德二門市)職員,受原告委託於直營門市協助客戶申辦門號搭配行動電話,本應忠實審核前來門市申請門號客人所提供之證件資料是否完備,並確實將相關資料登錄原告電腦,初步查核申請人先前繳費狀況,方可交付搭配門號之行動電話予客戶。而被告明知原告為確認申辦人有無申辦門號之真意及後續管理服務之必要,規定若是客戶本人申辦,須攜帶雙證件供門市人員審核影印;如委託代辦,受託人須提供雙證件影本並檢附委託書正本予門市人員。經門市人員審核後,進入原告系統登載門號、SIM卡號、客戶資訊等相關資料,並於代辦人欄位填入代辦人資訊供原告日後稽查,待系統處理登載所需資料確認申辦客戶無欠費後,方可交付行動電話予客戶。然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14日間,知悉實際代辦人為 趙建一 ,卻未按照上開規定於電腦系統上確實登錄,即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20支;又被告明知趙建一僅提供申辦人資料,未檢附任何證件,卻未要求趙建一補齊資料,亦未將代辦人趙建一登錄電腦系統,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25支行動電話;另被告於趙建一未提供任何申辦人資訊之情形下,竟交付如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53支予趙建一,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共新臺幣(下同)1,780,56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780,56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13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為原告八德二門市之職員,受原告委託在直營門
市從事代辦門號、手機銷售、收取電信費用等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是為原告處理事務之人,對原告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告明知原告內部規定個人用戶委託代理人申辦門號時,代理人需提供該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正本、委託人親自簽章之申請書乙份,由門市職員審核所提供之證件資料是否完備,並將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影印留存後,再將委託人、代理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登錄原告電腦系統,於電腦系統查核委託人及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後,始可交付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給代理人。詎被告為賺取業務獎金,於受理趙建一為他人申辦之門號時,未依上揭規定忠實審核及注意相關文件、證件是否齊備,亦未將代理人趙建一之相關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上以供查核,即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日期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共20支予趙建一;又於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日期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共25支予趙建一;復於102年8月29日起至同年9月14日止,在八德二門市內,受理趙建一以代理人身分申請門號時,於趙建一尚未提供申請書、雙證件之情況下,竟未要求趙建一先行補齊相關申請文件、證件,即於上開期間接續將如附表三所示、除編號53外之行動電話共52支交付予趙建一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一字第18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被告並於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案件審理時,均在庭坦認無訛,且被告因上開行為涉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刑事判決卷宗核閱屬實,堪以認定。而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以,被告於上開時間交付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除編號53外所示之手機予趙建一,致原告分別受有損失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共331,180元;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共443,640元;如附表三、除編號53外所示之手機,共956,810元,合計1,731,630元之財產上損害,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1,731,630元,於法有據,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31,63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一:
┌──┬─────┬────┬─────┬───────┬──────┬──────┐│編號│門號│申請人│申請日期│行動電話款式│原告請求金額│本院判決金額│├──┼─────┼────┼─────┼───────┼──────┼──────┤│1│0000000000│ 詹海明 │102.09.13│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7吋(3G)│││├──┼─────┼────┼─────┼───────┼──────┼──────┤│2│0000000000│ 劉書妘 │102.09.13│SONYXperia│19,900元│19,900元││││││(3.5G)│││├──┼─────┼────┼─────┼───────┼──────┼──────┤│3│0000000000│ 周家玉 │102.09.13│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4│0000000000│ 林席丞 │102.09.13│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5│0000000000│ 曹嘉真 │102.09.13│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6│0000000000│ 陳梓謙 │102.09.11│SamsungGalaxy│6,990元│6,990元││││││TAB27吋(3G)│││├──┼─────┼────┼─────┼───────┼──────┼──────┤│7│0000000000│ 蕭稚芳 │102.08.30│SONYXperia│19,900元│19,900元││││││(3.5G)│││├──┼─────┼────┼─────┼───────┼──────┼──────┤│8│0000000000│蕭稚芳│102.09.10│SamsungGalaxy│6,990元│6,990元││││││TAB27吋(3G)│││├──┼─────┼────┼─────┼───────┼──────┼──────┤│9│0000000000│ 黃佑春 │102.08.29│SONYXperia│19,900元│19,900元││││││(3.5G)│││├──┼─────┼────┼─────┼───────┼──────┼──────┤│10│0000000000│黃佑春│102.09.10│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7吋(3G)│││├──┼─────┼────┼─────┼───────┼──────┼──────┤│11│0000000000│胡瑾│102.09.06│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12│0000000000│ 黃雅玲 │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13│0000000000│ 林志仁 │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14│0000000000│張強│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15│0000000000│陳莉蓉│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16│0000000000│ 李慶峰 │102.09.06│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17│0000000000│ 李宜珊 │102.08.29│HTCBUTTERFLY│18,900元│18,900元│├──┼─────┼────┼─────┼───────┼──────┼──────┤│18│0000000000│李宜珊│102.09.05│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7吋(3G)│││├──┼─────┼────┼─────┼───────┼──────┼──────┤│19│0000000000│ 李茂源 │102.08.29│SONYXperia│19,900元│19,900元││││││(3.5G)│││├──┼─────┼────┼─────┼───────┼──────┼──────┤│20│0000000000│ 陳鴻欽 │102.08.29│SONYXperia│19,900元│19,900元││││││(3.5G)│││├──┴─────┴────┴─────┴───────┼──────┼──────┤│ 小計 │331,180元│331,180元│└───────────────────────────┴──────┴──────┘附表二:
┌──┬─────┬────┬─────┬───────┬──────┬──────┐│編號│門號│申請人│申請日期│行動電話款式│原告請求金額│本院判決金額│├──┼─────┼────┼─────┼───────┼──────┼──────┤│1│0000000000│ 張香蘭 │102.09.14│SamsungGalaxy│6,990元│6,990元││││││TAB27吋(3G)│││├──┼─────┼────┼─────┼───────┼──────┼──────┤│2│0000000000│ 李孟岱 │102.09.14│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7吋(3G)│││├──┼─────┼────┼─────┼───────┼──────┼──────┤│3│0000000000│ 葉茂琮 │102.09.14│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7吋(3G)│││├──┼─────┼────┼─────┼───────┼──────┼──────┤│4│0000000000│ 楊惠珠 │102.09.13│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5│0000000000│ 郭東輝 │102.09.13│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7吋(3G)│││├──┼─────┼────┼─────┼───────┼──────┼──────┤│6│0000000000│ 李宗霖 │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7│0000000000│詹海明│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8│0000000000│ 鄭進豐 │102.09.06│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9│0000000000│ 林岱燕 │102.09.13│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10│0000000000│ 江明鴻 │102.09.13│SONYXperia│15,900元│15,900元││││││(3.5G)│││├──┼─────┼────┼─────┼───────┼──────┼──────┤│11│0000000000│ 李文聖 │102.08.29│HTCBUTTERFLY│18,900元│18,900元││││││(3.5G)│││├──┼─────┼────┼─────┼───────┼──────┼──────┤│12│0000000000│陳梓謙│102.08.29│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13│0000000000│ 吳喬蓉 │102.09.10│HTCONEmini│15,900元│15,900元││││││16G│││├──┼─────┼────┼─────┼───────┼──────┼──────┤│14│0000000000│ 黃莉榛 │102.09.06│SONYXperia│15,900元│15,900元││││││(3.5G)│││├──┼─────┼────┼─────┼───────┼──────┼──────┤│15│0000000000│ 鄭麗珠 │102.09.08│SONYZ│19,900元│19,900元│├──┼─────┼────┼─────┼───────┼──────┼──────┤│16│0000000000│ 葉志緯 │102.09.07│S4+16G│20,910元│20,910元│├──┼─────┼────┼─────┼───────┼──────┼──────┤│17│0000000000│ 陳佩怡 │102.09.07│S4+16G│20,910元│20,910元│├──┼─────┼────┼─────┼───────┼──────┼──────┤│18│0000000000│ 巫有舜 │102.09.07│HTCONE+16G│15,910元│15,910元│├──┼─────┼────┼─────┼───────┼──────┼──────┤│19│0000000000│ 邱于家 │102.09.08│SONYZ│19,900元│19,900元│├──┼─────┼────┼─────┼───────┼──────┼──────┤│20│0000000000│ 陳宣霖 │102.09.15│SONYZ│19,900元│19,900元│├──┼─────┼────┼─────┼───────┼──────┼──────┤│21│0000000000│ 蕭錦獅 │102.09.15│S4+16G│20,910元│20,910元│├──┼─────┼────┼─────┼───────┼──────┼──────┤│22│0000000000│ 魏兆汝 │102.09.15│SONYZ│19,900元│19,900元│├──┼─────┼────┼─────┼───────┼──────┼──────┤│23│0000000000│ 嚴千惠 │102.09.15│S4+16G│20,910元│20,910元│├──┼─────┼────┼─────┼───────┼──────┼──────┤│24│0000000000│ 孫春蘭 │102.09.15│NOTE2+16G│19,900元│19,900元│├──┼─────┼────┼─────┼───────┼──────┼──────┤│25│0000000000│ 范聖鈶 │102.09.15│SONYZ│19,900元│19,900元│├──┴─────┴────┴─────┴───────┼──────┼──────┤│小計│443,640元│443,640元│└───────────────────────────┴──────┴──────┘附表三:
┌──┬───────┬──────┬──────┐│編號│行動電話款式│原告請求金額│本院判決金額│├──┼───────┼──────┼──────┤│1│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2│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3│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4│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16G│││├──┼───────┼──────┼──────┤│5│SamsungGalaxy│19,900元│19,900元│││NoteIIN7100│││││32G│││├──┼───────┼──────┼──────┤│6│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7│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8│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9│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10│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11│HTCBUTTERFLY│18,900元│18,900元│││(3.5G)│││├──┼───────┼──────┼──────┤│12│HTCONE(3.5G)│18,900元│18,900元│├──┼───────┼──────┼──────┤│13│HTCONE(3.5G)│18,900元│18,900元│├──┼───────┼──────┼──────┤│14│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15│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16│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17│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18│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19│SONYXperiaZU│15,900元│15,900元│││(3.5G)│││├──┼───────┼──────┼──────┤│20│SONYXperiaZU│15,900元│15,900元│││(3.5G)│││├──┼───────┼──────┼──────┤│21│SamsungGalaxy│21,900元│20,910元│││S4i950016G│││├──┼───────┼──────┼──────┤│22│SamsungGalaxy│21,900元│19,900元│││S4i950016G│││├──┼───────┼──────┼──────┤│23│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24│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25│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26│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27│SamsungGalaxy│21,900元│21,900元│││S4i950016G│││├──┼───────┼──────┼──────┤│28│SamsungGalaxy│13,900元│13,900元│││S4minii9190│││├──┼───────┼──────┼──────┤│29│SamsungGalaxy│13,900元│13,900元│││S4minii9190│││├──┼───────┼──────┼──────┤│30│SamsungGalaxy│13,900元│13,900元│││S4minii9190│││├──┼───────┼──────┼──────┤│31│SamsungGalaxy│16,900元│16,900元│││SIIIi9300│││├──┼───────┼──────┼──────┤│32│SamsungGalaxy│16,900元│16,900元│││SIIIi9300│││├──┼───────┼──────┼──────┤│33│SamsungGalaxy│6,990元│6,900元│││TAB2(3G)│││├──┼───────┼──────┼──────┤│34│SamsungGalaxy│9,900元│9,900元│││TAB3(3G)│││├──┼───────┼──────┼──────┤│35│HTCBUTTERFLY│21,900元│21,900元│││S(3.5G)│││├──┼───────┼──────┼──────┤│36│HTCBUTTERFLY│21,900元│21,900元│││S(3.5G)│││├──┼───────┼──────┼──────┤│37│HTCONE(3.5G)│18,900元│18,900元│├──┼───────┼──────┼──────┤│38│HTCONEmini│15,900元│15,900元│││16G│││├──┼───────┼──────┼──────┤│39│HTCONEmini│15,900元│15,900元│││16G│││├──┼───────┼──────┼──────┤│40│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41│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42│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43│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44│SONYXperiaZ│19,900元│19,900元│││(3.5G)│││├──┼───────┼──────┼──────┤│45│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46│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47│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48│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49│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50│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51│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52│SONYXperiaZR│15,900元│15,900元│││(3.5G)│││├──┼───────┼──────┼──────┤│53│SONYXperiaZR│15,900元│0元│││(3.5G)│││├──┼───────┼──────┼──────┤││小計│975,790元│956,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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