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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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進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進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進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上開數罪均為酒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附表:受刑人方進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3日│103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撤││││字第8554號│緩偵字第3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第487號│第2041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5日│104年8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87號│第2041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9日│104年9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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