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76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松益 支付命令,惟被告葉松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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