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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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2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辜濓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官小琪 劉鼎杰被告余明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