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0號
原告乙○○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譚建中 右列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號違反勞基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卅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慧惠法官陳玉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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