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債權人 魏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曜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蔡曜鴻之住居所為何?並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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