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正確之住居所或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正確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並審核其請求,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