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林永陸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被告 高瑞卿
賴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陳玉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之預估金額經其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院卷第10頁);而聲明第2項另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萬元(計算式:20萬+100萬=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