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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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 王仁聰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家全字第1號就兩造所生自女 王彥霖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為假處分,故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查,上開相對人聲請就兩造所生自 女王彥霖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為假處分之事實,雖經調卷查證屬實,然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停止親權等之訴,上開請求停止親權等之訴訟中,其備位聲明已包含上開假處分事項,亦經調閱本院97年度親字第35號卷查明在案,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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