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吳朝丞 債務人 洪源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㈠叁佰伍拾貳萬捌仟零陸元自民國10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叁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自10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叁拾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10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