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 江鶴彥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393元(含聲請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251,5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因原告起訴時為民國102年1月18日,應依102年1月調整後之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2,393元,尚有差額新臺幣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起訴時之不動產價額(單位:新臺幣)㈠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6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6,167元㈡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01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6,271元㈢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3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2,168元㈣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49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3,393元㈤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560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122,111元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5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4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4,042元㈦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714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279,164元㈧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856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124,989元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20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18,667元㈩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27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60,54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7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2,596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961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232,954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511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209,135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017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68,221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407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52,568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7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918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427,293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3221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1,392,426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7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37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102,705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7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40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13,40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7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999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120,963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7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4平方公尺×12/2
88(權利範圍)×1/3=1,789元綜上㈠至合計為3,251,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