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ILATSAMRAN(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AILATSAMRAN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殘渣袋6只,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揭為警查扣之殘渣袋6只,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認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殘渣袋6只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是該等殘渣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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