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瑞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詹」瑞福抑或「廖」瑞福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所附借款契約書手寫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