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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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